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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实务必考: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

2022-02-22    标签:清大东方 文章来源:清大东方

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5.2.2,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要求:

 

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(m)

 

 

但在不同条件下,上述规定可以有所调整。
具体如下:

 

1.相邻两座单、多层建筑,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,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、窗、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、窗、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%时,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%。

 

2.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,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、二级耐火 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,其防火间距不限。

 

3.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,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.00h时,其防火间距不限。

 

4.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,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,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.00h时,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.5m;对于高层建筑,不应小于4m。

 

5.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,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、窗,或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,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. 5m;对于高层建筑,不应小于4m。

 

6.相邻建筑通过连廊、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,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。

 

7.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,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。

 

8.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。

 

9.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,当符合《建规》允许减小的条件时,仍不应减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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